附件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
(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
一、改革思路
为保持资质管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干扰,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在维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资质标准框架基本不变的同时,按照“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取消。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部分设置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减少资质层级。
二、改革内容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改革措施详见附件3)。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一)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勘察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勘探测试专业资质不分等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
(二)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对部分行业资质进行整合,其中,冶金行业与建材行业合并为冶金建材行业资质,轻纺行业、农林行业、商物粮行业合并为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电子行业、通信行业、广电行业合并为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并入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军工行业并入机械行业,核工业行业并入电力行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行业乙级资质。取消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行业资质。整合原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电力、市政行业中的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取消其他行业的专业资质,并入相应行业资质,原甲、乙级专业资质并入相应等级的行业资质,原丙级专业资质并入乙级行业资质。将专项资质调整为通用专业资质,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保留3类事务所资质。
(三)施工资质。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取得原10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的任一类,即可换发综合资质。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
保留原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合并为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取得上述3个专业承包资质中的任一个,即可换发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在本类别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
保留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核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将原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建筑装修装饰类、建筑机电类、公路工程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类、铁路工程类、水利水电工程类、通用类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将劳务企业资质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分等级。
(四)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资质,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取消农林工程监理资质,建设单位委托农林工程监理业务时,不再作资质要求。上述4个监理专业资质取消后,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专业同等级监理专业资质。监理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的乙级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资质标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确定后,启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等的修订工作,有针对性地调整企业资质标准中的考核指标,原则上不提高标准,最低等级资质可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多个资质合并的,将兼顾合并前的各项资质标准,在修订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时,充分考虑资质类别压减对企业的影响。
(二)关于资质过渡期。为减轻企业换证负担,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新资质标准发布后,设置适当的企业资质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三)关于审批模式和权限。保持现行审批模式不变的同时,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进一步压减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四)关于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所有企业资质信息均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供社会公众查询。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
(五)关于配套措施。在淡化企业资质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更多通过市场机制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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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
1.工程勘察资质 |
资质类别 | 序号 | 勘察资质类型 | 改革措施 |
综合资质 | 1 |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 保留 |
专业资质 | 1 | 岩土工程 | 合并为岩土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2 | 岩土工程勘察分项 |
3 | 岩土工程设计分项 |
4 | 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 |
5 | 水文地质勘察 |
6 | 海洋工程勘察 |
7 | 海洋岩土勘察分专业 |
8 | 海洋工程环境调查分专业 |
9 | 工程测量 | 合并为工程测量专业,设甲、乙两级 |
10 | 海洋工程测量分专业 |
劳务资质 | 1 | 工程钻探 | 合并为勘探测试专业,不分等级 |
2 | 凿井 |
2.工程设计资质 |
资质类别 | 序号 | 行业 | 设计资质类型 | 改革措施 |
综合资质 | 1 | 综合 |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 保留 |
行业资质及其包含专业资质 | 1 | 煤炭 | 煤炭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矿井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煤炭行业 |
露天矿专业 |
选煤厂专业 |
2 | 化工石化医药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炼油工程专业 | 合并为化工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化工工程专业 |
化工矿山专业 |
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生化、生物药专业 | 合并为医药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化学原料药专业 |
中成药专业 |
药物制剂专业 |
医疗器械(含药品内包装) |
3 | 石油天然气 | 石油天然气行业资质 | 并入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设甲、乙两级 |
油田地面专业 | 合并为油气开采专业,设甲、乙两级 |
气田地面专业 |
海洋石油专业 |
管道输送专业 | 并入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设甲、乙两级 |
油气库专业 |
油气加工专业 | 合并为化工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石油机械制造与修理专业 |
行业资质及其包含专业资质 | 4 | 电力 | 电力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火力发电专业(含核电站常规岛设计) | 合并为发电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潮汐)专业 |
风力发电专业 |
新能源发电专业 |
送电工程专业 | 合并为送变电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变电工程专业 |
5 | 冶金 | 冶金行业资质 | 与建材行业合并为冶金建材行业,设甲、乙两级 |
金属冶炼工程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冶金建材行业 |
金属材料工程专业 |
焦化和耐火材料工程专业 |
冶金矿山工程专业 |
6 | 军工 | 军工行业资质 | 并入机械行业,设甲、乙两级 |
导弹及火箭弹工程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机械行业 |
弹、火工品及固体发动机工程专业 |
燃机、动力装置及航天发动机工程 |
控制系统、光学、光电、电子、仪表工程 |
科研、靶场、试验、教育培训工程 |
地面设备工程 |
航天空间飞行器工程 |
运载火箭制造工程 |
地面制导站工程专业 |
航空飞行器工程专业 |
机场工程专业 |
船舶制造工程专业 |
船舶机械工程专业 |
船舶水工工程专业 |
坦克、装甲车辆工程专业 |
枪、炮工程专业 |
火、炸药工程专业 |
防化、民爆器材工程专业 |
7 | 机械 | 机械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通用设备制造业工程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机械行业 |
专业设备制造业工程专业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工程专业 |
电气机械设备制造业工程专业 |
金属制品业工程专业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工程专业 |
机械加工专业 |
热加工专业 |
表面处理专业 |
检测专业 |
物料搬运及仓储 |
8 | 商物粮 | 商物粮行业资质 | 与轻纺、农林行业合并为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设甲、乙两级 |
冷冻冷藏工程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 |
肉食品加工工程专业 |
批发配送与物流仓储工程专业 |
成品油储运工程专业 |
粮食工程专业 |
油脂工程专业 |
9 | 核工业 | 核工业行业资质 | 并入电力行业,设甲、乙两级 |
反应堆工程设计(含核电站反应堆工程)专业 | 合并为核工业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核燃料加工制造及处理工程 |
铀矿山及选冶工程专业 |
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工程专业 |
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 |
行业资质及其包含专业资质 | 10 | 电子通信广电 | 电子工程行业资质 | 与通信、广电行业合并为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设甲、乙两级 |
电子整机产品项目工程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电子通信广电行业 |
电子基础产品项目工程专业 |
显示器件项目工程专业 |
微电子产品项目工程专业 |
电子特种环境工程专业 |
电子系统工程专业 |
通信工程行业资质 | 与电子、广电行业合并为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设甲、乙两级 |
有线通信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电子通信广电行业 |
邮政工程专业 |
无线通信专业 |
通信铁塔专业 |
广电工程行业资质 | 与电子、通信行业合并为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设甲、乙两级 |
广播电视中心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电子通信广电行业 |
广播电视发射专业 |
广播电视传输专业 |
电影工程专业 |
11 | 轻纺 | 轻纺行业资质 | 与农林、商物粮行业合并为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设甲、乙两级 |
轻工工程行业资质 |
纺织工程行业资质 |
制浆造纸工程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 |
食品发酵烟草工程专业 |
制糖工程专业 |
日化及塑料工程专业 |
日用硅酸盐工程专业 |
制盐及盐化工程专业 |
皮革毛皮及制品专业 |
家电电子及日用机械专业 |
纺织工程专业 |
印染工程专业 |
服装工程专业 |
化纤原料工程专业 |
化纤工程专业 |
12 | 建材 | 建材行业资质 | 与冶金行业合并为冶金建材行业,设甲、乙两级 |
水泥工程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冶金建材行业 |
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工程专业 |
新型建筑材料工程专业 |
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工程专业 |
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工程专业 |
13 | 铁道 | 铁道行业资质 | 调整为铁路行业,设甲、乙两级 |
桥梁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铁路行业 |
轨道专业 |
隧道专业 |
电气化专业 |
通信信号专业 |
14 | 公路 | 公路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公路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公路行业 |
特大桥梁专业 |
特长隧道 |
交通工程专业 |
15 | 水运 | 水运行业资质 | 调整为港口与航道行业,设甲、乙两级 |
港口工程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港口与航道行业 |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专业 |
港口装卸工艺专业 |
航道工程专业 |
通航建筑工程专业 |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
行业资质及其包含专业资质 | 16 | 民航 | 民航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机场总体规划工程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民航行业 |
场道、目视助航工程专业 |
通信、导航、航管及航站楼弱电工程专业 |
供油工程专业 |
17 | 市政 | 市政行业资质 | 合并为市政行业,设甲、乙两级 |
行业资质(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
给水工程专业 | 合并为给排水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排水工程专业 |
城镇燃气工程专业 | 合并为燃气热力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热力工程专业 |
道路工程专业 | 合并为道桥隧及公共交通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桥梁工程专业 |
城市隧道工程专业 |
公共交通工程专业 |
载人索道专业 | 并入机械行业 |
轨道交通工程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环境卫生工程专业 | 并入通用专业资质中的环境工程专业 |
18 | 农林 | 农林行业资质 | 与轻纺、商物粮行业合并为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设甲、乙两级 |
农业工程行业资质 |
林业工程行业资质 |
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 |
种植业工程专业 |
兽医/畜牧工程专业 |
渔港/渔业工程专业 |
设施农业工程专业 |
林产工业工程专业 |
林产化学工程专业 |
营造林工程专业 |
林业资源环境工程专业 |
森林工业工程专业 |
19 | 水利 | 水利行业资质 | 调整为水利水电行业,设甲、乙两级 |
水库枢纽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水利水电行业 |
引调水专业 |
灌溉排涝专业 |
围垦专业 |
河道整治专业 |
城市防洪专业 |
水土保持专业 |
水文设施专业 |
20 | 海洋 | 海洋行业资质 | 取消,已取得海洋行业和专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换发水利、电力等相近行业的相应资质。 |
沿岸工程专业 |
离岸工程专业 |
海水利用专业 |
海洋能利用专业 |
21 | 建筑 | 建筑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建筑工程专业 | 取消专业资质,并入建筑行业 |
人防工程专业 |
建筑工程设计 事务所资质 | 1 | 建筑设计事务所 | 保留,只设甲级 |
2 | 结构设计事务所 |
3 | 机电设计事务所 |
专项资质 | 1 |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 | 合并为装饰智能化及照明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2 |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专项 |
3 |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 |
4 |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建筑幕墙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5 |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轻型钢结构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6 |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风景园林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7 |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8 |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分为5个分项资质) | 取消5个分项,合并为环境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3.施工资质 |
资质类别 | 序号 | 施工资质类型 | 改革措施 |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 1 |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 设立综合资质,不分行业、只设甲级 |
2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3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4 |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5 |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6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7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8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9 |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10 |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11 |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12 |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13 |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14 | 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 | 设甲、乙两级 |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 1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不分等级 |
2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不分等级 |
3 |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 | 保留,不分等级 |
4 |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 保留,不分等级 |
5 |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公路工程类、铁路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 |
6 |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公路工程类、铁路工程类、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 |
7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8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通用类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
9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
10 |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
11 |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
12 | 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 |
13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建筑装修装饰类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
14 |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
15 |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
16 |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建筑机电类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
17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
18 |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19 |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
20 |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
21 |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 22 |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23 |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铁路工程类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
24 |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
25 |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 |
26 |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 |
27 |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
28 |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
29 |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
30 | 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
31 |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 |
32 |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
33 | 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34 |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35 | 核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不分等级 |
36 |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
施工劳务 企业资质 | 1 | 不分等级 | 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分等级 |
4.工程监理资质 |
资质类别 | 序号 | 监理资质类型 | 改革措施 |
综合资质 | 1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保留 |
监理专业资质 | 1 | 房屋建筑工程 | 调整为建筑工程,设甲、乙两级 |
2 | 铁路工程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3 | 航天航空工程 | 调整为民航工程,设甲、乙两级 |
4 | 水利水电工程 | 取消,换发相近专业同等级监理专业资质 |
5 | 公路工程 | 取消,换发相近专业同等级监理专业资质 |
6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取消,换发相近专业同等级监理专业资质 |
7 | 通信工程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8 | 市政公用工程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9 | 冶炼工程 | 调整为冶金工程,设甲、乙两级 |
10 | 农林工程 | 取消,换发相近专业同等级监理专业资质 |
11 | 矿山工程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12 | 化工石油工程 | 调整为石油化工工程,设甲、乙两级 |
13 | 电力工程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14 | 机电安装工程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事务所资质 | 1 | 不分专业、等级 | 取消 |